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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u四川省雅安至泸沽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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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四川路桥
时间:
2008-1-19 21:14
标题:
tou四川省雅安至泸沽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涉嫌违法
据说四川省雅安至泸沽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涉嫌违法,有知道详情的朋友不?
透露下
作者:
四川路桥
时间:
2008-1-20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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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
本网接到投诉称:位于四川省西南部的雅安至泸沽高速公路,是国道108线和西部大通道兰州至磨憨公路在四川省境内雅安市和西昌市的共用段。该项目是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由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招标人、业主,中机国际招标公司作为招标代理,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招标。雅沪路路基工程分两批招标,第一次招标的21个合同段于2006年3月发布资格预审公告,2006年10月10日开标,5名交通部评标专家和2名招标人代表共7人组成了评标委员会。
经过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四川省交通厅于2007年6月20日在其网站上公示了经亚行批准的中标结果,即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一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三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七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七家投标人,分别在C3、C9、C10、C13、C14、C25、C26七个合同标段中中标。
这份"中标单位结果公示"发出之后,上述中标人却并未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又于2007年12月14日,同样在四川省交通厅的网站上,发现了一份新的"招标结果公示"。在这份新的公示中,中标人与之前公布的完全不同。
同一标段之所以会出现上述两份公示中中标人迥异的情况,缘于招标人与投标人﹙指前一次公示确定的中标人﹚对有关"五倍注册资本金"的问题在理解上的分歧。
这里的"五倍资本金"指的是交通部于2002年发布的【2002】544号文﹙《关于对参与公路工程投标和施工的公路施工企业资质要求的通知》﹚中对于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和工程承包范围的相关规定,即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等级公路及其桥梁、长度3000米及以下的隧道工程的施工。而在中机公司和雅西公司根据亚洲开发银行2006年1月发布的对投标人资格预审的标准采购文件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以及它们以《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为指导,按照亚洲开发银行2006年4月版《土建工程采购标准招标文件》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却并没有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上述限制。这就产生了这一"五倍资本金"的限制是否应当在评标过程中予以适用的问题。
有关法律专家认为,在此次招标中存在四方面严重违法行为:
一、公司在评标后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后审并擅自以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资格条件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19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之规定,作为招标人,该公司依法负有在招标文件中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批露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67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之规定,四川省雅安至泸沽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使用亚行贷款项目,只要贷款方亚行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的不同规定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适用贷款方的规定。故该项目作为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贷款项目,其招标应当适用贷款方亚行对于贷款项目制定的相关规则进行。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7条"进行资格审查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该公司在评标后擅自要求以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5倍注册资本规定"对委托人重新进行资格审查,是违法行为。
二、在评标过程中,招标人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形成的A、B两套评标方案违法。
根据相关调查得知,招标人在组织评标过程中,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在当事人中标公示后要求增加适用"5倍注册资本金规定",并以此为由违法确定A、B两套评标方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8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5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7条、59条等均明确规定,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因此,该公司在评标过程中擅自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因此形成的A、B两套评标方案本身,均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擅自更改项目中标人的行为违法。
招标人先后于2007年6月20日 和同年12月14日对中标人完全不同的两份中标结果进行了公示,该公司擅自更改项目中标人是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45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和《公路工程施工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1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9条等之规定,该公司在2007年6月20日 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后,应依法向公示的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该公司未按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其行为本身就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之规定。
四、招标人将"国际招标"变更为"国内招标",属于违法行为。
四川省雅安至泸沽段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是使用亚行贷款的项目,很显然,该项目是国际招标,按招标文件规定应使用最低评价法,这与国内招标的要求、条件、程序、评标标准等均完全不一样。如果该项目重新确定为国内招标项目,则必须重新招标,不能接替。
以上观点虽是一面之词,但依理依法,言之有理。是否有争议之处?该公司不知有何说法?我们将关注着本案的进一步发展。
记者发稿时得到消息,中铁十四局集团等五家投标单位已经向国家发改委、交通部、四川省交通厅等单位依法投诉,并聘请了律师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文章来源:本网) 责任编辑:彭湃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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