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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湖南省建设厅2010中级职称考试培训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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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0-5-11 09:19: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ppt (128.5 KB, 下载次数: 825)
第二、三章 建筑施工许可及安全许可.ppt (120 KB, 下载次数: 804)
第四章 招投标法.ppt (121 KB, 下载次数: 802)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法.ppt (146.5 KB, 下载次数: 787)
第六章 质量管理法规.ppt (125 KB, 下载次数: 835)
第七章 安全管理法规.ppt (131.5 KB, 下载次数: 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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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1-10-22 10:55:59 |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1-8-5 21:16:28 | 只看该作者
]偶尔看看
5
发表于 2010-7-7 17:32:28 |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楼主!!!
4
发表于 2010-5-13 18:46:17 |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只有法律啊?怎么只有法律啊?怎么只有法律啊?
3
发表于 2010-5-13 18:45:58 | 只看该作者
怎么只有法律啊?
2
 楼主| 发表于 2010-5-11 09:21:14 | 只看该作者
培  训  教  案


授课人:戴海燕
第一章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        一、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内容
?        1.主体: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        主体的种类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人民、阶级、政党、民族、行政区域单位(9类)
?        建筑工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国家的权力机关(审查批准国家建设计划和国家预决算,制定和颁布建设法律,监督和检查国家各项建设法律的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社会组织(一般为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发事权得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特点:①必须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自然人(如建筑工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

2.客体:法律关系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客体的种类:物、人、精神产品、行为结果、国家权力(5类),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为4类:
表现为财的客体:一般指资金或有价证券,如建设资金,标的;
表现为物的客体:可为人们控制的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物、工程建设用地、建筑材料等
表现为行为结果的客体:指的是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如建设工程许可、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活动等
表现为非物质财富的客体:指人们脑力劳动的成果或智力方面的创作,也称智力成果,如工程建设咨询、勘察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应用软件等。


?        3.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权利: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定的范围内有权进行各种活动,并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同时可要求其他主体作出一定的行为或抑制一定的行为以实现自己的权利,或其他主体的行为使其权得不能实现时有权要求国家机关加以保护并予以制裁。
义务: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按法律规定或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不讲)
?        结构上的统一性(两者互相关联、对立统一,如按受培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        总量上的守恒性(两者的总量是大体相等的,权大于义则权利是虚设的,义大于权就有特权,如债权和债务对等)
?        功能上的互补性(权利的享有有助于义务的积极履行,如权利人不主张权利,义务人就不去履行义务)
?        价值上的一致性。(有权利就有义务)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的运行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和原因:法律规范的规定、权利和义务主体的存在、法律事实的出现。
1.法律关系的产生:指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主体双方签订了合同,法律关系即产生了。
2.法律关系的变更:构成法律关系的3要素任何一个发生了变化,即产生了变更。
主体变更:可以是主体改变,主体增加或减少。
在合同中,如果主体改变而客体不变、内容不变,则称为合同转让。
客体变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发生了变化,可以是范围变更也可以是性                 质变更。
内容变更:即权利和义务的变更。
3.法律关系的终止:即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消失。
                                   包括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自然终止:主体之间履行了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取得了各自的利益。
协议终止:主体之间通过协商解除规范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终止。
违约终止: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规范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实现。

?        4.法律事实:引起法律关系运行的情况称为法律事实。
?        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        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        法律行为:主体有意识的实际行动,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
三、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形式合法。
?        1.民事权利能力:指主体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        2.民事行为能力:指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民法通则”规定:18周岁月的公民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至18周岁的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        建筑企业的从业资质即反映了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        3.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一致。
?        4.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不违反法律,不得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同时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        《民则通法》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从开始实施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
?        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        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行为;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        5.行为形式合法:指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要合法。
?        其形式包括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指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如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在形式订立即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则是指当事人只要是采用法律允许的形式,如口头、书面等形式。
四、法律责任
?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        1、一般构成要件:4个,它们之间互为联系,互为作用,缺一不可。
?        (1)有损害事实发生;                                 (2)存在违法行为;
?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        2、特殊构成要件:基于法律特殊规定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它们之间不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而是分别与一般要件构成法律责任。
?        (1)特殊主体:即违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职务时才能承担法律责任。如贪污、受贿,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
?        (2)特殊结果:要求后果严重、损失重大,否则不构成法律责任。如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监督中粗心大意造成严重损失将承担玩忽职守的法律责任;
?        (3)无过错责任:不论行为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受益人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        (4)转承责任:一般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但是有些法律责任则要求与违法者有一定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如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

?        (二)法律责任的形式:法律义务不同,行为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也不同。法律责任的形式: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法律上的约定或法定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其目的主要是恢复受害人的权利和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        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        (1)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五、代理
     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涉及到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方。
?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        1.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即为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采用书面形式。书面选手的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及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2.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如父母的代理。特殊情况下子女的代理或夫妻间的代理。
?        3.指定代理:是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也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指定代理一般对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又没有其他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由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        4.无权代理:指的是代理人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超越代理权限范围的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对无权代理,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则视为同意。
?        5.代理人必须亲自进行代理活动来完成代理任务,同时必须尽职尽责,如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        6.滥用代理权:表现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法律行为的、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        7.代理权的终止
?        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取消代理、由于其他原因引起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如父母离异后一方将丧失监护权)
六、诉讼时效
?        诉讼时效:指的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
?        1.诉讼时效的种类:
?        ①普通诉讼时效:通常为2年
?        ②短期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包括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延付或拒付租金的;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        ③特殊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        ④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2.诉讼时效的起算: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        3.诉讼时效的中止: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法定事由出现阻碍权利人提起诉讼,法律规定暂时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待该法律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并累计计算之前的时效。《民法通则》“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如某地发生地震。
?        4.诉讼时效的中断:在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发生阻碍时效的进行,致使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统归无效,等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如因当事人提起诉讼、或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其诉讼时效期间应重新计算。
七、债权和物权
?        (一)债权: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        1.债的发生根据: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
?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
?        侵权行为:指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
?        不当得利:没有法律和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
?        无因管理:指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的在管理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如抢险救灾。

?        2.债的消灭: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当事人死亡(只限于人身之债)
?        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取得了利益,设立债的目的已经达到。
?        债因抵消而消灭:同类已到期的对等债务,因当事人相互抵消其债务而消灭。条件是:债务对等、属同一种类的给付债务、同类的对等债都已到履行期限。
?        债因提存而消灭: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对超过规定期限债权人仍不领取提存标的物的,应由归国库所有。
?        债因混同而消灭:

?        1、银行储蓄员因自己疏忽大意导致多给了李某4200元现金,李某没有点数就拿走了,回到家发现钱多了,于是打车给送回银行,这属于( )。
?          A、不当得利之债         B、合同之债
?          C、侵权行为           D、无因管理之债                                  答案:D
?        2、某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经承包商催要,业主在拖欠了3个月后支付了应付款额的一半,则对于另一半工程款的收回,承包商的诉讼时效为( )。
?          A、两年                  B、一年
?          C、十八个月           D、六个月                                        答案:A
?        3、某商场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顾客的诉讼时效是( )年。
?          A、1  B、2  C、4  D、20                答案:A
?        4、甲于2005年5月12日将小件包裹寄存乙保管处。5月14日,该包裹被盗。5月25日,甲提货时得知货物被盗。甲请求乙赔偿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   )
?        A.2006年5月14日                        B.2006年5月25日
?        C.2007年5月14日                        D.2007年5月25日                 答案:B
?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损害债权行为,对于取回的财产或者损害赔偿款,债权人(   )。
?        A.享有优先受偿权
?        B.与所有其他债权人一同平等受偿
?        C.与得知该撤销权行使后请求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按债权份额受偿
?        D.享有所有权                                                                             答案:A

?          

?        6、关于法律关系的终止,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法律关系的终止,可分为自然终止、协议终止和违约终止  
?        B.法律关系的终止,必须要有当事人双方的同意  
?        C.法律关系的自然终止是指法律关系的目的实现      
?        D.违约终止也包括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权利无法实现           答案:B
?        7、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
?        A.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                      B.缔结合同的能力
?        C.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        D.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                                                          答案:C
?        8、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是(   )
?        A.建筑工地的建筑材料               B.夜空中的星星
?        C.林中的鸟                                 D.企业的名称权                  答案:B
?        9、法定代理的成立,是基于(   )。
?        A.法律的直接规定                      B.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      
?        C.被代理人的请求                      D.代理人的请求                  答案:A



?        10、下列有关债的主体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        D.双方都是特定的                                        答案:D
?        11、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限是从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之日起的(   )年内。
?        A.2              B.1            C.4             D.5        答案:D
?        12、若权利人在诉讼内不行使权利,法律规定消灭其(   )。
?        A.胜诉权    B.起诉权     C.实体权利       D.执行权
?        13、A建设单位的一个施工项目由于资金困难而停工,但按照合同约定B施工单位仍有该项目的照管责任,该地区突遇山洪暴发,与该项目相邻的C单位未与A、B单位联系的情况下主动帮助抗灾抢险,C单位为此付出了一定的资金,该笔资金应当由(   )承担。
?        A.A单位     B.B单位       C.C单位       D.监理单位

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从业资格
?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        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4日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发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2层以下(含2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二、领取许可证应具备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程序
?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规定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四、对施工许可的其他有关规定
?        (一)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        (二) 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        (三)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四)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 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五、罚则
?        (一) 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 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 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四)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 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撤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从 业 资 格
?        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2、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3、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施工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        4、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三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
?        一、《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        目的: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于2004年1月13日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        适用范围: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有关规定
?        1、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规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        3、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四、罚则
?        (一)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二)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        (三)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实施监察。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        (四)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        2、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        3、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
?        4、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        (五) 违反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 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七)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决定。


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一、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1999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制定了招投标法。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        三、招标投标的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四、招标的有关规定
?        1、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        2、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3、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4、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三)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        5、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五、投标的有关规定
?        1、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3、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4、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        5、联合体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6、串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7、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六、 开标、评标和中标的有关规定
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2、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3、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4、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        5、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        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        7、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        8、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        9、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10、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在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应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3、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        七、其他有关规定
?        1、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        1.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大型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的环节是(      )。 A.项目经济评价       B.可行性研究         C.设计        D.项目后评估
?        2.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A.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B.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
?        C.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               D.国务院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        3.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      )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        A.招标公告           B.招标文件           C.招标邀请书         D.投标邀请书
?        4.《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      )编制招标文件。
?        A.投资               B.建设规模           C.占地面积           D.特点和需要
?        5.《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时,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      )日前,以书面开工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        A.10                 B.15                 C.20                 D.30
?        6.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      )。
?        A.利益关系                                B.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        C.隶属关系                                D.任何关系


?        7.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      )。
?        A.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B.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C.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各自独立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        D.分别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各自独立向招标人承担责任
?        8.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人数为(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        A.4                  B.5                  C.6                  D.7                 
?        9.中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处分分包项目金额(      )的罚款。
?        A. 3%以下           B.3%以上5%以下     C.5%以上10%以下     D. 10%以上
?        6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
?        A.公平、公正         B.公开、公平、公正   C.科学择优           D.诚实信用
?        62.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是(      )。
?        A.某高速公路工程                          B.使用国有资金对国家博物馆的修缮工程
?        C.某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                    D.某施工单位自建延用房屋



?        63.下列选项中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有(      )。
?        A.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B.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        C.投标人联合投标                          D.投标人以高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        64.参加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      )条件。
?        A.具有相应能力来承担招标项目              
?        B.满足国家有关的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        C.满足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      
?        D.具有一定数量的注册建造师
?        65.关于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        B.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私下接触投标人,给予投标人技术指导
?        C.评标委员会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
?        D.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        66.《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      )。
?        A.责令限期改正
?        B.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        C.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
?        D.对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

第五章  建筑工程合同法
?        一、总则
?        1、制定《合同法》的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1999年3月15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本法。
?        2、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3、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4、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5、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6、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7、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二、合同的订立
?        1、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2、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
?        (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4、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5、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6、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        8、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于要约到达时间的规定。
9、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10、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11、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1、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实质性变更是指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或者在签字、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14、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15、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通用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如具有的合同无效条款或免责无效条款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16、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三、合同的效力
?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2、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        5、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6、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7、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8、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9、可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1、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2、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        四、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补充协议或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2、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3、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         5、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6、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或部分改造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        7、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8、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9、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原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第三人)主张。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互负债务),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        4、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5、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但转让必须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6、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
?        2、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3、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6、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7、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8、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        9、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0、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1、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12、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        第七章 违约责任
?        1、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4、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5、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6、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八、其他规定
?        1、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2、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5、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建设工程合同   
?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2、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3、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        4、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
?        5、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6、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7、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8、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9、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10、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1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2、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        1.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除了给付贷币和交付不动产以外,其他标的物的履行地为(    )。
?        合同订立所在地
?        享受权利一方所在地
?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        由人民法院指定
?        答案是C,《合同法》
?        2.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合同中免责无效的是(    )。
?        A.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B.因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C.因疏忽大意造成财产损失的;
?        D.因过于自信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答案是A,《合同法》
?        3.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材料买卖合同,约定于2008年4月1日交付贷物,但甲方直到2008年5月1日才交贷,则(    )。
?        A.乙方应按2008年4月1日的市场价格支付贷款;
?        B.乙方应按2008年5月1日的市场价格支付贷款;
?        C.如果该材料属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则在4月1日至5月1日的价格中选用对甲方不利的价格;
?        D. 如果该材料属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材料,则在4月1日至5月1日的价格中选用对乙方不利的价格。
?        答案是C,《合同法》
?        4. 有关合同的规定,不属于合同转让的情形是指(    )。
?        债权人转让权利;
?        债务人转移债务;
?        债权和债务一并转让;
?        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        答案是D,《合同法》
?        5. 甲公司于10月6日向乙公司发出签订合同的要约信函,10月9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声明,该要约作废的传真,10月11日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的要约信函,甲公司发出传真声明作废的行为属于(     )
?        A.要约失效     B.要约生效      C.要约撤回     D.要约撤销
?        答案是C,《合同法》


?        6.以下关于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错误的是(   )。
?        A.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免除全部责任。
?        B.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时,当事人可部分履行合同,并免除其不履行的部分责任。
?        C.合同不能按期履行,当事人可延期履行合同,并免除其迟延履行的责任。
?        D.合同不能履行时,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应适当作出一定补偿。
?        答案是D,《合同法》。
?        7.根据《合同法》规定,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是(    )合同。
?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
?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因重大误解订立或订立时显失公平。
?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        答案是C,《合同法》。
?        8.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约定不明确,首先(    )
?        A.可以协议补充        B.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
?        C.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D.参照国定标准或行业标准履行
?        答案是D,《合同法》第62条。
?        9.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于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其中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独立存在的有关(   )的条款。
?        A.违约责任   B.履行期限和地点   C.解决争议方式   D.质量保修范围
?        答案是C,《合同法》。
?        10.根据《合同法》,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        A.拍卖公告     B.招标公告     C.寄送价目表     D.投标书
?        答案是D,《合同法》。
?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一般属于(    )。
?        建设工程合同      
?        技术服务合同     
?        委托服务合同     
?        承揽合同
?        答案是A。《合同法》
?        12.当事人订立合同应遵循(    )原则,当事人行使合同应遵循(    )原则。
?        A.公平  公正       B.公正  诚信    C.公平   诚信    D.公正   公平
?        答案是C,《合同法》
?        13.在招投标中投标人发出的投标书属于(   )。
?        A.要约       B.承诺      C.要约邀请      D.合同
?        答案是A,《合同法》第15条

?        64.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   )。
?        A.法人     B.自然人     C.物     D.其他组织    E.智力成果
?        答案是ABD,《合同法》第2条。
?        65.下列关于合同效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
?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对约定了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是自附加条件成就时生效;
?        对约定了附生效期限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是自约定的期限届至时生效;
?        合同失效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        答案是ABC,《合同法》。
?        66.根据《合同法》,对免责条款无效表述正确的是(    )。
?        因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因故意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因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        答案是BCD,《合同法》
?        67.某甲是某乙的债务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某乙可以对某甲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直接行使撤销权;
?        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2年内行使;
?        自债务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        答案是CD,《合同法》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法规
?        一、总则
?        1、目的: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        3、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5、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        6、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二、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2、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准确、齐全。
?        3、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4、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5、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6、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        7、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8、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1、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2、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        3、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4、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        四、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4、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        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        五、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        2、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        4、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六、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        1、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        2、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        3、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4、 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        七、 监督管理
?        1、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        2、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3、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          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        5、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        6、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7、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8、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        9、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        10、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        附: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上述质量管理条例。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对于涉及(     )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要有设计方案。
?        A. 变更工程竣工日期       B. 增加工程造价总额      
?        C. 改变建筑工程一般结构   D.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
?        2.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保修费用,则由(     ) 承担。
?        A. 施工单位       B. 质量缺陷的责任方     C. 建设单位     D. 修理方
?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除(     )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A.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的        B. 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
?        C.建设单位申请使用的          D. 施工单位申请使用且质量合乎要求的
?        4.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     )的罚款。
?        A.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        B.百分之二上,百分之三以下        
?        C.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        D.百分之四上,百分之五以下
?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 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        A. 单位负责人     B. 勘察人、设计人      C. 注册执业人员      D. 项目负责人

?        9.有关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
?        A.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B.工程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具备执业注册资格的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        C.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被监理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
?        D.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        13.建设工程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下面所列正确的是(  )。
?        A.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6年                   B.供热与供冷系统,为3个采暖期、供冷期
?        C.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工程,为1年
?        D.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        17.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        A. 施工单位        B. 监理单位       C. 建设单位      D. 设计单位

?        19.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下列叙述错误的是(    )。
?        A.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        B.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        C.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D.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但可以适当压缩合理工期
?        67.《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施工单位有如下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
?        A.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        B.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        C.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D. 不得指定任命生产厂、供应商
?        68.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    ) 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A. 建筑材料        B. 周转材料        C. 建筑构配件        D. 商品混凝土      


?        69.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        A.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        B. 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        C. 已办理竣工结算
?        D.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        第七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3、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4、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        3、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        三、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        3、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        4、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5、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并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        7、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8、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9、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        10、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1、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        12、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2、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        13、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14、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15、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6、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        1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重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        四、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的安全责任:
?        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3、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        五、安全生的监督管理
?        1、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和拆除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        4、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        六、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        4、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5、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        6.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当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从业人员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是(     )。
?        A. 紧急避险权       B. 拒绝权        C. 建议权       D. 抗议权
?        7.某施工企业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20万元,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的罚款。
?        A.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B.2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         C.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          D.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     )止。
?        A.工程保修期结束        B.竣工验收合格
?        C.施工结束        D.工程投入使用
1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    )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        A.场地            B.工序           C.人员            D.环境


?        10.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员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     )方可上岗作业。
?        A. 安全生产培训考核       B. 安全教育培训,并通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者
?        C.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D. 特种作业培训考核  
?        11.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其有效期为(      )。
?        A. 1年           B. 2年             C. 3年             D. 4年
?        12.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     )。
?        A. 危险源         B. 临时用电设备        C. 固体废物        D. 员工集体宿舍

14.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的处理应当按照(     )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        A.实事求是、尊重科学               B.实事求是,依法办事
?        C.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D.实事求是,就地解决
?        15.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业企业降低工程质量。建筑业企业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在工程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有权且应当(     )。
?        A.予以论证           B.予以上报          C.予以拒绝           D.予以举报
?        16.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     )记录。
?        A.安全隐患        B.安全教育       C.安全操作      D.安全检查


?        2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     )措施。
?        A. 特殊防护                B. 专项防护
?        C. 强制性保护              D. 法定保护
?        21.安全生产过程中,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     )。
?        A. 罢工抗议                B.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        C. 拒绝作业                D. 拒绝指挥
?        22.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拆除工程施工(    )日前,将拆除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拆除施工方案等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61.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下列选项中(     ) 符合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安全责任划分的规定。
?        A.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        B.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        C.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        D.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       




?       
6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其能够采取的措施有(     )。
?        A.罚款                     B.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        C.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工     D.要求施工单位停业整顿
?        63.下列关于安全生产的应急救援的说法,错误的是(    )。
?        A.规模较大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B.规模较大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C.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         D.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        66.下列(    )选项中,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全管理的规定。
?        A.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        B.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        C.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不得继续使用
?        D.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        7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将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
?        A.罚款10~20万元               B. 罚款10~30万元
?        C. 承担赔偿责任                  D. 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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