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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决定造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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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4 16:05: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发表时间:2004-2-26 9:40:38 作者:朱树英 汪金敏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作为工程总承包的一种形式,已经开始大量应用于我国工程建设,但在由这种承包形式引发的纠纷中,也出现了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 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谁是决定造价的依据?

    两起案例引起的思考

    案例A:1996年1月,某开发商为开发大连某大厦,与某国际承包商根据初步设计图签订工程合同,约定承包商负责施工图设计与施工,价款按照平方米单价包干为1.54亿美元。1996年9月,承包商向业主报送了深化设计图纸,业主并未提出书面意见。同月,承包商向业主提交了合同金额明细书。1998年10月,工程竣工,质监站出具了质量合格认定书。同时,业主向承包商出具了尚应支付2000万美元的确认书。嗣后,业主又委托一家工程审价单位进行审计,1999年9月审价单位出具的审价结论为美金1.25亿元。因此,业主以多付了工程款为由拒付未付款确认书确认的应付价款。双方并诉诸法院。结果开发商败诉。

    案例B:上海某展览馆项目的钢结构由某承包商深化设计、制作与安装,合同造价9000万元。随着深化设计及制作的进行,实际成本较原投标时预计的成本大幅度上涨。其中,铸钢件的吨数则由投标时预计的1500吨增加到2100吨,单价由投标时预计的每吨13500元涨到了每吨20000元,总成本因此增加了2400万元。双方因此而发生纠纷。结果承包商败诉。

    均是承包商受托进行施工图设计而后付诸施工,案例A中的承包商不但因此降低了20%的造价,而且获得胜诉;案例B中的承包商则不但增加了约25%的造价。而且还败诉了。问题出在哪里呢?  

    问题一:总承包价款与初步设计是什么关系?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一般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及据此编制的概算确定合同价款。根据初步设计及概算确定的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价款一般具有包干性质,在实践中,实行包干的工程,合同条款一般都明确规定包干范围,并对合同价款一次包死,无论合同是采用概算金额包干还是其他计价方式,只要明确约定价格包干并有投标报价(包括组成)的,包干范围内在结算时不再予以调整。而且不论施工图设计与施工图总承包采用何种形式计价,均不影响其价款包干的性质。

    有关价款包干的交易习惯是:工程结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实施施工预算或工程概算加签证的结算办法,也可以实施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按工程概算包干和房屋建筑平方米造价包干等方法。上述方式均属于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均可以作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依据。案例A的计价方式为:以房屋建筑平方米包干价。显而易见,,该案中的建设单位以实际造价与"概算金额"不一致为由要求重新确认结算价款的观点是很难成立。

    观点A:总承包价款以初步设计及概算为基础,在包干范围内总价不予调整。这正是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的特别之处。

    问题二:业主审查施工图的标准与承包商的责任

    在只有扩初图纸和初步概算条件下,施工图的设计委托一般由三种方式:一是由发包方设计;二是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三是由承包方设计。

    施工图纸由哪一方来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很大。按照通常的理解,初步设计与施工图设计在造价上一般会有20%左右的差异。换言之,如果施工图设计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往往获得了控制这20%左右成本的机遇。但是,承包商设计施工图必须根据初步设计及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如果施工图的标准低于初步设计图的标准,或前者的内容少于后者,则业主完全可以以承包商未按约进行施工图设计、其施工并移交的工程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由,要求按实际情况而不是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竣工结算。当然,只要符合初步设计及合同要求,业主也就无权干涉。尽管一般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会约定业主有批准施工图设计的权力,但业主不批准承包商的施工图设计也必须说明不符合的确切理由。毕竟,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合同一般都有"无论业主是否批准或同意,承包商应对全部工程,包括施工图设计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观点B:签约后的施工图设计过程完全由承包商来主导,发包方对施工图审查的疏漏会带来不利于后果;但发包方对施工图的审查只能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及合同要求,不应提出额外的苛刻要求。

    问题三:工程变更的判断依据是初步设计而非施工图

    尽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价格是包干的,但仍可能因为工程变更等因素而发生价格调整。只是我们必须注意这样一个问题:工程变更的判断依据是初步设计而非施工图。

    施工图超过初步设计标准的价款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不能视为可以调整包干价的工程变更。在案例B中,初步设计及招标文件载明的铸钢件是按照个数来确定的。承包商在投标时测算的铸钢件工程量为1580吨,并按照个数进行了报价。施工图设计后发现铸钢件的吨数大大超过了预期。铸钢件吨数超出投标时的预期的原因不外乎两个:投标时预计错误;施工图设计能力欠佳,责任均在承包商。因此,尽管施工图经过了业主的批准,但仍不能免除承包商根据合同应承担设计的责任。

    根据施工图得出的审价结论不能直接作为总包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案例1中,合同价格对应的是初步设计图纸,竣工结算审价应该依据的是初步设计图纸及其工程变更确定。施工图是承包商完成的工作成果,除非其不符合初步设计及合同要求,才存在因此而调整合同价格的问题。至于承包商通过施工图设计合理节约的造价,当然应由其享有,业主没有理由扣除。更何况,工程变更也会导致包干价的变动。业主仅以审计确定造价低于合同金额而推断承包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是缺乏依据的。业主试图以依据施工图审价得出的造价远低于合同价格为由推翻合同,这是不成立的。

    观点C:在采用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总,应该依据初步设计而非施工图来来判断是否存在工程变更,来确定竣工结算价款。沿用施工总承包的思路来进行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的工程变更和竣工结算只能徒增不必要的争议。

相关链接

    □《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一般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及据此编制的概算确定合同价款。所谓初步设计,是指依据设计方案编制的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工程文件。所谓概算,是指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概算定额(或概算指标)、各项费用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编制和确定的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要全部费用的文件。

    □目前我国对施工图设计及施工总承包引发的价款纠纷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沪高法民【1998】15号文《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研究情况摘要》第9条规定“建设方以总价形式将工程委托给施工方,施工方以总价投标报价,双方签订合同的,执行合同价款不因环境因素(工资、物价等)变化而调整,但是由于设计或工程范围变化,合同双方以补充合同、签证、会议纪要等形式进行调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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