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根据2007年度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数据统计分析、经与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合格标准:
科目名称 | 试卷满分 | 合格标准 | 建设工程经济 | 100 | 60 |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 130 | 78 |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 130 | 78 |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 房屋建筑 | 均为160 | 均为96 | 公路 | 铁路 | 民航机场 | 港口与航道 | 水利水电 | 电力 | 矿山 | 冶炼 | 石油化工 | 市政公用 | 通信与广电 | 机电安装 | 装饰装修 | 建筑工程 | 矿业工程 | 机电工程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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